本報訊(記者 袁京)記者昨天從市第二中級法院獲悉,原丰台區人防辦主任、民防局局長崔愛國利用職務便利受賄104萬元及兩套住房,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公訴機關對崔愛國有兩項指控,其一是在2007年至2008年間,崔愛國為北京兩家物業公司在租賃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換購丰台區璽萌公館一套房屋過程中,收取兩公司支付的差價、房屋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和停車管理費等共計104萬餘元;其二是在2005年至2011年間,崔愛國為賀曉鬱(另案處理)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幫助,收受對方出資購買的房屋。
  對於第一項受賄指控,崔愛國沒有異議;但對第二項收受女老闆賀曉鬱賄款的指控,他辯稱,二人事實上已經談婚論嫁,“我的錢放她那兒,讓她幫我理財。以後如果兩人分手,這些錢會按銀行利息算。”崔愛國說。
  賀曉鬱的證言顯示,雙方就是行受賄關係。她曾通過崔愛國等人的幫助陸續拿到16個人防工程,因為管不過來,有12個都轉租出去,這些年凈利潤有1000多萬元。丰台區民防局的工作人員作證,崔愛國對賀曉鬱的關照非常明顯,雖然她一直沒有人防工程使用證,且承租的人防工程因擾民遭投訴被要求關停時,崔愛國多次和物業協調解決,不讓關停。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崔愛國與賀曉鬱並非夫妻,談不上共同財產;“理財”的說法更是沒有證據證明。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親屬能夠積極退贓,以受賄罪輕判崔愛國有期徒刑12年,在案扣押104萬餘元予以沒收。  (原標題:原丰台民防局長受賄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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